炒货露天放还没生产日期保质期 存在安全隐患
本报讯(通讯员 姚彦静 记者 江跃中)发现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、保质期,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: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建议书中涉及散装食品销售不规范经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,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;举一反三,对辖区内其他食品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展开进一步排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。
2021年年末,有网友反映:在一些中小型超市、零食销售点的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。这条线索引起了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检察官的注意。检察官立即来到辖区内居民区、街道,排查附近的食品经营场所。
在这些食品销售点里,检察官看到一堆堆散装食品如冷冻丸子、果脯蜜饯、花生炒货、白砂糖等用桶装着“露天”放着,没有防尘遮盖设施。容器、封装袋上也找不到食品的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内容,或者存在标注不规范的情况。
公益检察室随即开展散装食品安全经营的专项行动,经过多次明查暗访,发现辖区内17家小型食品、零食销售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均有上述现象,未完全遵守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要求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》相关规定,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的,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、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,还应当使用防尘遮盖。
公益检察室检察官将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记录,并制作了《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散装食品问题汇总表》。公益检察官认为,散装食品出现生产日期缺失、保质期不明等问题,既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,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,“可能有过期食品、三无食品鱼目混珠流入市场的风险隐患”,检察官说。
针对上述问题,区院公益检察室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,要求及时督促整改。
收到检察建议后,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落实整改,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涉及的17家散装食品销售商户,进行了行政处罚。不到一个月,普陀区检察院收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回复,称已完成整改,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,下一步还将定期开展“回头看”检查,保障整治成效。
今年初,普陀区检察院再次跟进调查,发现相关散装食品销售商户均已完成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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