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饮企业因疫情无法及时缴租 一般情况不予支持解除合同
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零售餐饮等行业的客流减少、销售额下滑、资金回笼困难,导致租金支付困难等经营压力存在。今天(5月19日),最高法发布文件作出规定,若由于疫情影响承租人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,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,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。
今天发布会上,最高法发布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(二)》(以下称《指导意见(二)》),对餐饮等行业租赁纠纷作出规定。
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,处理这类纠纷应把握两点,一是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,因此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,一定要适用民法总则180条、合同法117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。此外,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。
《指导意见(二)》要求,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。刘贵祥解释,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,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,承租人营业额下降、资金回笼困难,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,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,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,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,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。
此外,在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。刘贵祥表示,营业额的下降,回笼资金的困难,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,属于不可抗力,这个时候应根据公平原则,结合当事人及其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,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。
刘贵祥强调,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,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,国有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,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。如果出租人起诉还要求支付租金,或者是因为承租人没有支付这几个月的租金,出租人说他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,法院不会不予支持。
“如果受疫情影响,企业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,合同无法再履行了,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,”他表示,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,法院应当支持,实际上早点把这个枷锁去掉,让一方当事人去寻找新的商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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